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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袁靜文滕允潔林金吾李媛媛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

再抗告人
龍天立
再抗告人
湯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8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起訴,對相對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經該院以其在起訴狀所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龍天厚並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有欠缺,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乃以再抗告人之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起訴。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並由新董事會互選1 人為董事長,嗣該公司股東起訴請求確認該次股東會決議無效,在該次股東會決議未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前,仍應以新當選之董事長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相對人已於108年2月13日經其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選出董事,並於同年 3月11日召開董事會選任湯其財為董事長,再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自應以湯其財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至第三人龍天厚雖為相對人之經理人,然經理人僅於所任營業事務範圍之事項,有代表公司權限,本件訴訟為關於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糾葛,與相對人營業行為無涉,龍天厚自無權代理相對人進行本件訴訟,再抗告人堅以龍天厚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迭經新北地院先後於108年5月21日、109年3月27日裁定限期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其仍未補正,自不合法定程式。至其另主張業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要屬無據等詞,因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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