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02號
- 抗告人
-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不徵費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聲請閱覽原法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事件之評議內容,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聲請閱覽評議內容無需支付費用,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因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