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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46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46號

再抗告人
黃郁涵
訴訟代理人
鄧 傑律師

      林實芳律師

      許惟竣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澤森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家抗字第2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伊與相對人林澤森、李泰惠之被繼承人林應嘉為同性配偶(伴侶),林應嘉曾於民國107年9月15日表示其死後贈與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與伊共用之0927-T5號汽車,經伊當場同意而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伊復為林應嘉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亦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惟相對人出賣繼承自林應嘉之遺產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暨坐落基地(下稱民族路房地)後,復委託仲介出售林澤森所有桃園市○○區○○街00○0 號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信一街房地),顯有積極變現脫產之行為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新北地院以 108年度家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再抗告人於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 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其與林應嘉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於林應嘉死亡後,得依死因贈與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300萬元等情,業據提出其與李泰惠間之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堪認再抗告人依死因贈與契約於林應嘉遺產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請求,已為大概之釋明。然依再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自陳:被繼承人之遺產目前總值超過1400萬元,其中現金超過 300多萬元等語,復未釋明上開遺產已因相對人出售民族路房地,或就遺產所為之其他處分,將不足清償其所主張之前開債權;林澤森委託仲介出售屬其固有財產之信一街房地,亦與前開死因贈與契約之履行及遺產酌給無涉,自難認再抗告人已就林應嘉之遺產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盡其釋明之責。再抗告人既未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原因為釋明,自不能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等詞。因而裁定廢棄新北地院裁定准再抗告人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駁回再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

惟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出賣繼承自林應嘉所有民族路房地,顯有變現脫產之行為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仲介網頁影本、新北巿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影本以釋明(見新北地院卷第25、26頁、第99至129 頁)。而再抗告人雖於新北地院陳稱:林應嘉之遺產目前總值超過1400萬元,其中現金超過300 多萬元等語,相對人已出賣林應嘉遺產中之民族路房地,惟相對人出賣民族路房地之舉,將難以移動之房地易為金錢,有與相對人固有財產合一之可能,存款屬流動現金,提領容易,又易於隱匿而實質減少相對人所得遺產,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再抗告人之債權能否確保?似此能否謂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毫未釋明,不能以供擔保補釋明不足?非無研求之餘地。至假扣押執行標的,是否為相對人固有財產,而非繼承自林應嘉所得遺產,與再抗告人是否能釋明相對人財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核屬二事。乃原法院未遑細究,遽以前揭理由,而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認定,要難謂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4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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