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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50號

請求返還代墊款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50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振盛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再者,聲請人在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該程序確定後聲請再審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曾在前訴訟程序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8,072 元,業經上開確定裁定記載明確,雖其提出婦女乳房攝影檢查異常個案報告、張振盛委任書、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109年度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書、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惟不足釋明其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後聲請再審時,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致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1,000 元,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5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代墊款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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