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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

上訴人
劉思妤
上訴人
王笙灃
上訴人
劉仲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再審判決(108 年度再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第469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新證物固屬前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而未及斟酌之證物。經斟酌系爭新證物,並審酌相對人所提外匯支出明細表、中央信託局(相對人改制合併前)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中央信託局中壢分局結匯價款收入傳票、中央信託局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明細帳等資料,及比對上訴人王笙灃、劉思妤經營之歐諾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歐諾公司)於中央信託局中壢分局備償專戶之民國87年12月存提款明細、匯款報表、甲存提領單、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及上開中央信託局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中央信託局中壢分局結匯價款收入傳票、中央信託局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明細帳等件,參互以察,堪認歐諾公司於87年12月15日在中央信託局之備償專戶內,提領供清償積欠該局含系爭信用狀墊款在內之債務新臺幣(下同)291萬7,998元,其中200 萬元確係訴外人張成昌於當日匯入95萬元及存入105 萬元。嗣中央信託局中壢分局再將上訴人劉仲希所借且已匯入其帳戶之200 萬元借款,以劉仲希書寫之取款憑條,提領返還予張成昌。是系爭新證物雖得證明歐諾公司無於87年12月15日始到單之信用狀欠款債務,惟不足使原確定判決所為上訴人敗訴之認定發生動搖,亦不足以使原法院對上訴人為較有利之裁判。從而,上訴人據以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其勝訴之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法,或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上訴人就原審未行使闡明權部分之指摘,不無誤會。另原審合法認定,歐諾公司所提領供清償中央信託局債務之291萬7,998元,其中200 萬元係張成昌所匯(或存)入者;中央信託局中壢分局將劉仲希所借且已匯入其帳戶之200 萬元借款,以劉仲希書寫之取款憑條,提領返還予張成昌,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指摘,容有誤會,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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