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
- 上訴人
- 張景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凃莉雲律師
- 上訴人
- 吳子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636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張景森主張:
㈠對造上訴人吳子嘉於民國103年11月8日,在美麗島電子報,發表標題為「蔡正元與張景森」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內載如附表所示之A、B、C、D文字內容(下分稱A、B、C、D文字內容,合稱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
㈡監察院對伊之彈劾(下稱系爭彈劾)係政治操作,依該彈劾報告亦無法導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支付伊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費用之B 文字內容。又伊早於86年間即向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辭去教職,從未申請回任,更未向友人表示將擔任臺北市都更局(按臺北市政府並無都更局之設置,而係於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局長, A、C文字內容係吳子嘉惡意杜撰者。另D文字內容則公然以老鼠屎貶損伊之人格評價。吳子嘉未能說明有何合理確信為真實之依據,及如何善盡查證義務,不能免除責任,伊得請求其賠償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吳子嘉:⒈除法院已判命給付之20萬元本息外,再給付伊 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⒉將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所示之澄清及道歉聲明(下稱系爭聲明),發表於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評論專欄;並將系爭文章內如附件所示第2個引號內容之文字(即A文字內容)刪除之判決(其餘部分未繫屬本院,下不論述)。
二、吳子嘉抗辯:
㈠B 文字內容屬事實陳述,伊係援引中國時報當時網路電子報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及簡化系爭彈劾報告所撰寫,具正當理由信賴該報載及彈劾報告之內容為真實,文字內容亦無誇大或杜撰之情。A 文字內容,屬於主觀評論,無所謂真偽,張景森未回臺大任教之主觀原因本應容許他人評論。且其未回臺大任教,原因眾說紛紜,伊主觀認其因與業者關係牽扯不清,始無法回任教職,應屬合理。又伊撰寫系爭文章時,張景森擔任臺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之政策總監,屬公眾人物,對於其操守及個人私德,與柯文哲之選情相連結,伊撰文討論,屬善意發表言論。C文字內容,伊已具體表明係依據政媒界之傳聞,一般大眾對此當採保留意見,不具侵害張景森名譽之惡意。D 文字內容旨在說明柯文哲不應該挑選張景森擔任選舉重要幹部及入市政團隊,否則恐有官商勾結情事,屬與公眾利益有關事項而為之評論,未逾越必要之範圍,屬善意發表之評論;而「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之俗諺固屬尖酸,亦屬伊之言論選擇自由。
㈡縱認伊於A 文字內容陳述張景森無法重返臺大校園不實,然該文字內容其餘部分均屬與事實相符之客觀經過,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張景森請求伊將A 文字內容全部刪除,逾越必要限度。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命吳子嘉給付60萬元(即逾20萬元)本息部分之判決,駁回張景森就該部分之訴;維持第一審所為命吳子嘉給付20萬元本息,及將系爭聲明發表於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評論專欄,暨將系爭文章內如該附件所示第2 個引號內容文字刪除部分之判決,駁回吳子嘉之上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張景森請求給付120 萬元本息部分之判決,駁回張景森就該部分之附帶上訴;理由如下:
㈠吳子嘉發表之系爭言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自字第19號、原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認定A文字內容成立誹謗罪,其餘不構成犯罪。
㈡按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及刑法第310條第3 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㈢系爭言論分述如下:
⒈A 文字內容:此部分文字係陳述張景森無法返回臺大任教之原因事實,屬事實陳述,有可證明性。檢視張景森離職證明書及系爭彈劾報告內容,無從認其於86年借調期滿時向臺大主動辭職,與受系爭彈劾事件有關,且該事實非不能向臺大查詢確認。吳子嘉憑空杜撰A 文字內容,並無實據得確信其所述為真實,難謂係出於善意。張景森雖為公眾人物,言行可受公論,然A 文字內容無端指摘其因與業者利益牽扯致無法回任教職,足以貶損張景森之社會上人格地位,應認該文字內容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
⒉B 文字內容:審酌吳子嘉提出之系爭彈劾報告及系爭報導,可認其係綜合該等資料而撰寫,堪認已盡合理之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不因其撰寫之金額與事實略有出入,即謂未盡查證之責,難認吳子嘉此部分有不法侵害張景森名譽之情事。
⒊C文字內容:吳子嘉已於撰寫之C文字內容明示其所述僅為傳聞,衡情當不致使一般人產生誤信。且張景森為公眾人物,一般社會大眾對其職務更動升遷等所為傳聞及預測,對其主觀意願之揣度,係就可受公評事項發表意見,況上開文字內容,於客觀上亦難認已對張景森之人格產生貶抑,且不因臺北市政府無「都更局」之組織而異其認定。
⒋D 文字內容:審酌張景森為政治人物,本較一般私人受到外界關注,其與業者之互動情形,及是否適任政府機關之職位,具有公益性,核屬可受公評之事。吳子嘉於D 文字內容中雖使用老鼠屎之尖酸用語,惟其所撰該評論係因張景森與都更業者往來遭監察院彈劾及相關報導之內容,非毫無根據,復係就張景森是否適任政府機關職位等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藉以提出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一公共議題,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為已構成侵害張景森名譽之行為。
⒌以上,吳子嘉 B、C、D文字內容部分所為之言論,尚未逾越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不構成侵權行為;A 文字內容之言論,則未經合理查證,以不實內容,不法侵害張景森之名譽,是張景森就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吳子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㈣斟酌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形,及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考察客觀時間、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具有必要性者准許之。考量A 文字內容除無法重返臺大校園外,其餘部分同為說明張景森無法重返臺大校園之原因,具有一體性,張景森請求將A 文字內容全部刪除,並未逾越必要限度。從而,張景森請求吳子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20萬元為適當;請求將系爭聲明發表於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評論專欄,並將A 文字內容全部刪除,以回復名譽,亦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隱私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仍應負查證義務,倘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率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不得阻卻違法,而可構成侵權行為。又上開攸關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吳子嘉 B、C、D文字內容部分所為之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A 文字內容之言論,則不法侵害張景森之名譽權。進而為吳子嘉應給付張景森20萬元本息,及將系爭聲明發表於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評論專欄,並將系爭文章中關於A 文字內容部分全部刪除;張景森逾上開金額之請求,予以駁回之判決,經核於法均無違背。
㈢兩造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五、結論: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字內容 │ ├──┼──────────────────────┤ │ A │所以,即便他曾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局長,爾後在│ │ │扁擔任總統後,更獲拔成為經建會副主委,資歷豐│ │ │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 │ │利益有者(應為著之誤)扯不清的關係。 │ ├──┼──────────────────────┤ │ B │儘管張景森當時辯稱旅日支出,是由都發局支付12│ │ │萬元的公費;但監察院調查後發現,國揚實業確實│ │ │曾支付張景森等3人,平均每人9萬9千元的費用。 │ │ │因此,在監委們的高度共識下,張景森最後遭監院│ │ │彈劾;其中投下彈劾支持票的,還包括民進黨所提│ │ │名的監察委員。 │ ├──┼──────────────────────┤ │ C │雖然現在無法保證未來會發生什麼事,但可以確定│ │ │的是,近來政壇開始傳聞,隨著柯文哲的民調持續│ │ │大幅領先連勝文後,張景森就多次向身邊友人暗示│ │ │自己將隨著柯文哲,當上台北市都更局的局長。 │ ├──┼──────────────────────┤ │ D │換言之,未來柯文哲當上台北市長後,如果真有爆│ │ │發官商勾結的情事,屆時的醜聞主角,恐怕就是都│ │ │發局。張景森這顆老鼠屎,真的是壞了一鍋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