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
- 上訴人
- TOMORROWPLUS CORP.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慶圖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2月6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81 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6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