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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

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李文賢王金龍陳毓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

上訴人
TOMORROWPLUS CORP.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2月6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81 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6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