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 聲請人
- 吳徐員妹
吳 嘉 煜
吳 嘉 豪
吳梁秀英
吳 彥 緯
吳 建 成
吳 瑞 婷
吳 美 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秀琴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書函及附件、陳情函、本院書記廳函、遺產分割協議書、異議函、異議補陳函等件,足認原確定裁定認定事實有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聲請予以更正云云。惟系爭確定裁定係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為裁判之基礎,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所指誤寫、誤算、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