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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一、台 吳徐員妹等因與吳秀琴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聲請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魏大喨李文賢林玉珮高榮宏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聲請人
吳徐員妹

      吳 嘉 煜

      吳 嘉 豪

      吳梁秀英

      吳 彥 緯

      吳 建 成

      吳 瑞 婷

      吳 美 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秀琴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書函及附件、陳情函、本院書記廳函、遺產分割協議書、異議函、異議補陳函等件,足認原確定裁定認定事實有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聲請予以更正云云。惟系爭確定裁定係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為裁判之基礎,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所指誤寫、誤算、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吳徐員妹等因與吳秀琴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事件聲請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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