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李媛媛黃麟倫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上訴人
邱顯宏
上訴人
邱朝金
上訴人
邱明煜
上訴人
邱奕田
上訴人
邱鴻文
上訴人
邱顯祿
上訴人
邱寶全
上訴人
邱淑華(即邱蘇月瑛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邱明儀(即邱蘇月瑛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上訴人
邱顯聰
被上訴人
邱顯昌
被上訴人
邱奕川
被上訴人
邱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6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又請求確認耕地租佃關係存否之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規定,固免徵裁判費,惟既屬財產權之訴訟,其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再按因租賃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核係因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租約(蘆新字第41號租約)以6年為期(98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見一審卷一第61頁、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程序筆錄第1頁),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6年之租金總額為準。依系爭租約記載系爭土地應繳租金為每年稻穀 941公斤。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稻穀交易價格為每百公斤2285元(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桃園縣103年10月糧價情形調查表),則系爭租約6年之租金總額僅12萬9011元(22.85×941×6=129011.1,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萬元。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