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江木清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規定部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再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再 審原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再 審被 告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 號),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再審原告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另再審原告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於同條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意旨,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審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