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40號
- 抗告人
- 林 欣 瑩
高陳綉治
周 方 慰
上列抗告人因與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5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除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及第3項所為之裁判外,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58條定有明文。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係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而言,對免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而由第二審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亦包括在內。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1115號聲請免為假執行判決有顯然錯誤,聲請裁定更正,經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揆之上開說明,對此裁定即不得聲明不服。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