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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

抗告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 (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以其將價值美元(下同)63萬0569.5元之貨物交付相對人,相對人迄未給付貨款,致其無法正常營運,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而其提起再審之訴必有勝訴之望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附表⑴編號3、4、5號所示共計21萬3064元中之11萬6064元、 ⑵編號9號所示清關費8923元、⑶編號10號所示貨款6萬3210元、⑷編號11號所示貨款3萬6578元、 ⑸編號12號所示第2櫃貨款4萬2842元及第1櫃清關費1萬元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其逾30日不變期間,再審之訴不合法,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原裁定誤繕為24日)以108年度重再字第33 號裁定駁回在案,其所提再審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徒以伊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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