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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1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盧彥如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91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106年2月23日及同年8月31日106年度重再字第7號、106年度聲再字第85號、106年度聲再字第107 號、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108年度台抗字第637號確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證。依上說明,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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