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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4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94號

抗告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志良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前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判決(原裁定誤載為32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原法院上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