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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仁貴林金吾李瑜娟鄭純惠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

聲請人
新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貴忠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家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3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伯燿,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5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0 號判決有違背法令、違反證據法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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