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

聲請人
蔡許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心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6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明不服,係以:伊因車禍受傷害且年紀老邁,已喪失勞動能力,確窘於生活,又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涵攝事實錯誤,裁判理由不備,有當然違背法令而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事云云,為其論據。惟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或認定事實錯誤。查聲請人於前程序訴訟救助聲請狀內所表明之理由,原確定裁定業經斟酌,並於理由欄內詳加載述,因認其所提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第三審裁判費為真實,而予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