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4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41號
- 聲請人
- 陳朝喜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啓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相對人劉啓榮係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屏東地院聲請109年度司執字第30316號民事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請求執行拆屋還地(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以其與劉啓榮間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請求拆屋還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於該再審聲請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其並非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屏東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與前揭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未符,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