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5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50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振盛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再者,聲請人在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該程序確定後聲請再審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曾在前訴訟程序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8,072 元,業經上開確定裁定記載明確,雖其提出婦女乳房攝影檢查異常個案報告、張振盛委任書、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109年度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書、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惟不足釋明其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後聲請再審時,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致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1,000 元,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