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09號
- 聲請人
- 鮑安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胡仁忠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 307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原僅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07號判決駁回其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後具狀表明就原審駁回附表編號四所示聲明請求部分,亦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支出此部分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擴張其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並非合法,則其就該擴張上訴聲明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聲 明 內 容 │ ├──┼──────────────┤ │一、│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對上訴人│ │ │之管理費債權7,280元(100年7 │ │ │月至101年2月管理費)本息及程│ │ │序費用500元債權不存在。 │ ├──┼──────────────┤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01 │ │ │萬5,000元及自105年11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 │ │算之利息。 │ ├──┼──────────────┤ │三、│被上訴人劉彥伶、楊勝傑、謝泓│ │ │哲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 │記予上訴人。 │ ├──┼──────────────┤ │四、│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2│ │ │9萬3,893元,及自101年12月21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