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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09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上訴擴張上訴聲明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09號

聲請人
鮑安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胡仁忠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 307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原僅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07號判決駁回其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後具狀表明就原審駁回附表編號四所示聲明請求部分,亦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支出此部分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擴張其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並非合法,則其就該擴張上訴聲明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聲 明 內 容          │
├──┼──────────────┤
│一、│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對上訴人│
│    │之管理費債權7,280元(100年7 │
│    │月至101年2月管理費)本息及程│
│    │序費用500元債權不存在。     │
├──┼──────────────┤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01 │
│    │萬5,000元及自105年11月30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
│    │算之利息。                  │
├──┼──────────────┤
│三、│被上訴人劉彥伶、楊勝傑、謝泓│
│    │哲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    │記予上訴人。                │
├──┼──────────────┤
│四、│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2│
│    │9萬3,893元,及自101年12月21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計算之利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0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上訴擴張上訴聲明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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