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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 坤 鎔
聲請人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8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81號及105年度裁聲字第54 號裁定,均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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