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上訴人
榮倉商行即李維傑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上訴人
林大維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上訴人
張脩廸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之前員工即訴外人黃傳傑、陳光仁及林志忠(合稱林志忠等3 人)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由陳光仁將伊所有之三節翅、骨腿等貨品(下稱系爭貨品)交付林志忠、黃傳傑,並私下轉售被上訴人林大維、訴外人利鑫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上訴人張脩廸)等廠商。經伊進行年度總盤點時發現系爭貨品遭林志忠等3 人侵占,被上訴人亦在明知之情況下買受贓物,而故意不法侵害伊之權利,致伊受有林大維部分新臺幣(下同)427萬0,320元、張脩迪部分475萬5,300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分別如數賠償本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等不知以現金購買之系爭貨品為贓物,買賣過程與常情無違,且無故買贓物之犯意,難認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況上訴人早於民國105年7月進行盤點之前,即已知悉伊等有買受系爭貨品之事實,其提起本件訴訟已罹 2年時效期間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林志忠等3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聯絡,於104年2月14日至105年7月1日間侵占價值合計300萬元之系爭貨品,上訴人於105 年7月1日進行年度總盤點時知悉上情,林志忠、黃傳傑亦承認私下轉售系爭貨品予被上訴人,並簽立悔過書,林志忠等3 人前開共犯業務侵占罪行,業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再依時任上訴人經理吳信曇證述略以:105年7月底就確認林志忠等3 人將系爭貨品售予被上訴人及一些零散客戶等語,堪認被上訴人縱有侵害行為,上訴人於105年7月間應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遲至107年8月3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林大維、張脩迪分別給付427萬0,320元、475萬5,300元各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此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從而,被害人除須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查原審固認上訴人於105年7月1日即已知悉林志忠等3 人之侵權行為,並於同年7月間知悉被上訴人向林志忠等3 人買受系爭貨品。惟林志忠等3 人侵占、盜賣系爭貨品,與被上訴人認識系爭貨品來源非法而故為買受,乃侵害上訴人權利之不同行為態樣;上訴人何時得知被上訴人買受系爭貨品,與何時獲悉被上訴人故買贓物,更屬二事。倘上訴人僅知林志忠等3 人係將系爭貨品售予被上訴人,而不知被上訴人具有買受贓物之故意,依上說明,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即無從進行。原審未遑詳予區分釐清,亦未查明上訴人何時認知被上訴人不法買受系爭貨品而成立侵權行為,復未說明被上訴人買受系爭貨品與故買贓物之關連性何在,逕以上述理由遽認被上訴人之時效抗辯正當,所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