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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

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

上訴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訴人
李昱螢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058 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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