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
- 上訴人
- 逢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芸
- 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6月23 日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