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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

一、台 被上訴人侯清原與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上訴事件判決對侯清原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汪漢卿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

被上訴人
侯清原 原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上訴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被上訴人於第

一、二審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被上訴人侯清原與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上訴事件判決對侯清原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