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方彬彬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

上訴人
蕭瑞邦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上訴人
許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被上訴人
游賴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上訴人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系爭土地非不能分割,兩造亦未訂立不分割契約,然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求為依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三(下稱丙案)分割,並由伊補償被上訴人許志鴻及游賴節各新臺幣(下同)482萬8,078元、19萬2,686 元;倘不採丙案,則求為依附圖一所示甲案分割之判決。

被上訴人許志鴻以: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須優先考量土地可耕性,且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曾於民國83年間約定使用範圍,亦應依現況即附圖二所示乙案分割,不同意丙案及甲案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游賴節則同意依乙案或丙案分割,希望盡快解決紛爭。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系爭土地依乙案分割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係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並無不分割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上訴人以兩造無法達成協議訴請分割,於法有據。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前於83 年9月經原共有人(即上訴人、許志鴻、訴外人游會清)約定依序占有使用乙案編號B、A、C所示範圍,游賴節於84 年10月23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游會清於系爭土地之權利,上訴人在其占有之乙案編號B 部分興建鐵皮屋、AC路面、圍牆等設施,經營吊車業務,違反系爭土地規劃作為農牧用地之使用目的。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況、使用目的,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應有部分比例、所提方案之優劣,兼顧被上訴人耕作權益與便利上訴人申請工廠合法化,系爭土地以乙案分割,較丙案及甲案公平合理適當。又游賴節就其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人受訴訟告知未聲明參加訴訟,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規定,該抵押權應移存於游賴節分得部分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法官知法」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範,作為判斷之依據。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農發條例第18條第5 項授權訂定、102 年7月1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2 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規定,即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所稱不得請求分割之法令,且對修正施行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亦有適用。查系爭土地屬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上訴人於其約定使用範圍即乙案編號B 部分建有鐵皮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附圖三、四說明欄亦載有「4.本案土地上有未登記保存建物,分割作業應參照內政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等內容。則上訴人興建之鐵皮屋性質為何?系爭土地有無農舍存在?是否受有套繪管制?套繪管制解除與否?攸關系爭土地得否分割之法律適用疑義,不論當事人有無爭執,法院均應本於職權釐清,俾以正確適用法律。原審未遑詳予究明,復未說明本件應否適用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遽為准予分割之諭知,自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