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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9號

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蕭胤瑮方彬彬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再審被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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