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
- 抗告人
- 陳俊志
盧明子
陳坤松
王贈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祭祀公業蘇欽記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停止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 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有裁量之權,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祭祀公業蘇欽記公以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對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現由原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2號事件審理中,惟相對人不符合祭祀公業之要件,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之訴,現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8號事件(下稱328號事件)審理中,328號事件之裁判結果,將影響相對人於本訴訟事件有無訴請伊拆屋還地之權限,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等情,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查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本訴訟法院非不得自為調查審認,原法院本於其自由裁量權,認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因而駁回抗告人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