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
- 再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1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裁定(下稱第96 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其對第96號裁定關於命其補繳調解裁判費部分之抗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該部分之抗告,依上說明,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該部分不得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