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4號

請求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邱瑞祥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34號

再抗告人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凡科技公司)
再抗告人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下稱塞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為對造,依採購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塞商豐凡公司或豐凡科技公司給付美金30萬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對塞商豐凡公司基於雙方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簽訂之採購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對豐凡科技公司則本於該公司109年4月9 日出具之保證函(下稱系爭保證函)為請求。再抗告人依系爭合約第9 條之約定,抗辯兩造已合意由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法院為管轄法院,而不同意由新北地院管轄。惟系爭合約第9 條係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買方(即相對人)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系爭保證函則載:「買方(相對人)如支付貨款後,賣方(塞商豐凡公司)並無出貨,此時買方可委託臺灣鈺寶公司就臺灣當地法律進行約束,賣方保證方豐凡科技公司願承擔因付款後未出貨,負臺灣當地法律責任」,可知系爭合約第 9條之管轄約定,僅係得由大陸地區法院取得管轄權,系爭保證函則指明由豐凡科技公司負臺灣當地之保證法律責任之意,非屬排他之專屬管轄約定。相對人向再抗告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新北地院提起本件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相符,新北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起訴,於法不合,因而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本院之判斷:

㈠按國際私法上定國際管轄權或合意國際管轄權之效力,係依各國司法實務之發展及準用或類推適用內國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定管轄權之原則為之,且依起訴之法庭地法決定國際管轄權之有無。各國有關民事訴訟管轄之規定,除涉及公益或法律特別規定之專屬管轄外,係以併存為原則。有關合意國際管轄之爭議,應採具體個案之契約解釋說,亦即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藉以檢視解釋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當與管轄有關文字發生爭議,而無法認為係有國際管轄合意時,應回歸民事訴訟管轄所採之併存原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雖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指涉之涉外事件不盡相同,惟對於該民事事件係採區際法律衝突之理論為處理,故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而合意定大陸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者,有關合意管轄之爭議,亦應依上開原則處理之。倘該事件非專屬臺灣地區法院管轄,大陸地區法院亦認臺灣地區人民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兩造合意定大陸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具有排他性者,固無不可。惟是否係排他性之約定,仍應採具體個案之契約解釋說原則為探知,若無法認為係有定大陸地區法院管轄之合意時,則應回歸民事訴訟管轄所採之併存原則,不得逕予排除臺灣地區法院之管轄權。

㈡原法院本於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確定依系爭合約第9 條之約定及系爭保證函之文義,僅係使大陸地區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意,並非排他性之管轄約定,因認新北地院就本件事件非無管轄權,裁定廢棄新北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第一審之訴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