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之規定即明。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經原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