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8 號裁定提起抗告(下稱系爭抗告事件),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04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惟查系爭抗告事件業經原法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以109年度勞抗字第87 號裁定駁回確定,則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已無實益。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