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 抗告人
- 詹勳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抗告到院。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泛稱:伊為低收入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云云,並提出戶口名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上開證據僅顯示抗告人名下無應課稅之財產,且 108年度無應課稅之所得,尚不足釋明抗告人現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難認其主張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為真實。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請,即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