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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抗告人
詹勳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抗告到院。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泛稱:伊為低收入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云云,並提出戶口名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上開證據僅顯示抗告人名下無應課稅之財產,且 108年度無應課稅之所得,尚不足釋明抗告人現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難認其主張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為真實。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請,即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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