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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29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29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 109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62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年3月31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證。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2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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