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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18號

申報破產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18號

再抗告人
GKL Aircraft Ireland O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manda Donohue
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王雅慧律師

      蘇以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申報破產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破抗字第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 年度破字第21、28號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宣告破產事件,申報破產債權美金(下同)6314萬1813元(債權編號H004,嗣更正金額為6880萬2408.05 元),相對人對該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有異議,士林地院裁定剔除再抗告人申報之上開破產債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係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取回復興航空租用之空中巴士0000-000編號1157號飛機(下稱1157號飛機),而於同年11月21日以通知函(下稱系爭通知函)終止兩造間之104 年4月1日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機契約)。本件再抗告人申報之破產債權,就:

⑴105 年11月份租金63萬元自107年6月29日以後之違約利息(原裁定廢棄士林地院所為剔除「再抗告人申報105 年11月租金本息73萬8658元【租金63萬元及自105年11月4日起至107年6月28日止之違約利息10萬8658元】加入破產債權」部分之裁定,駁回相對人在士林地院之此部分異議,未據相對人聲明不服)及同年12月份之租金本息部分:依再抗告人提出之系爭租機契約、105年11月9日通知函及系爭通知函為形式審查,前者係破產宣告後之債權,不得列入破產債權;後者則為系爭租機契約終止以後之租金,復興航空既無給付義務,亦不得列入破產債權。

⑵105 年11月維修準備金本息4萬2188.24元部分:依系爭租機契約第5.3.6、25.6(b)、5.5 條之約定,並未載明維修準備金之具體數額,難認再抗告人對復興航空有此債權存在,不得列入破產債權。

⑶未付之將來租金現淨值本息5544萬2311.98元部分:相對人對於再抗告人得否依系爭租機契約第25.8、5.5 條之約定,請求復興航空給付全部未到期之租金,尚有爭執,此部分事涉契約之解釋及適用問題,為實體爭議事項,尚難自形式上審查,即可明瞭再抗告人確有此項債權存在,不得列入破產債權。

⑷取回飛機占有之費用本息164萬5310.07元部分:再抗告人雖提出系爭租機契約及各項單據為證,惟相對人就各項單據之真正,及是否屬於取回1157號飛機相關之必要費用,均有爭執,自形式上審查亦無從逕為確認,不得列入破產債權。

⑸修繕引擎及其他維修工作費用本息1005萬7402.95元部分:再抗告人雖提出系爭租機契約及各項單據為證,惟相對人就各項單據之真正,及是否屬於維修1157號飛機相關之必要費用,均有爭執,自形式上審查亦無從逕為確認,不得列入破產債權。綜上,士林地院因相對人之異議,裁定將⑴至⑸之債權予以剔除,並無不合,因而維持士林地院就上開部分所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本院之判斷: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僅從形式上審查,如依形式審查之結果,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始得准許該債權加入破產債權。又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所載債權及其數額如有爭執,得另行起訴請求確定,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倘該訴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破產管理人得依同法第144 條規定,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原法院以依再抗告人提出之事證為形式審查,既不足以明瞭再抗告人有如上⑴至⑸之債權存在,各該債權自不得加入破產債權,因而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裁定,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論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1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申報破產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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