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

請求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玉完(主筆)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

上訴人
余泮欽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上訴人
連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余泮旺於民國105年6月16日邀上訴人為保證人,簽立借據,並簽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且經上訴人於該本票簽名保證,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同日即可清償,伊於當日交付余泮旺現金30萬元及面額各100萬元、100萬元、70萬元本票三紙。然余泮旺迄未清償借款,上訴人應負票據保證責任等情,爰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300萬元,加計自10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已對余泮旺取得原法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票字第2007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持以強制執行余泮旺之土地,債權足獲清償,不得再就同一事件重覆起訴,且伊得主張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被上訴人向伊求償顯有權利濫用之虞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一、保證人之意旨。二、被保證人姓名。三、年、月、日。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1項及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系爭本票背面簽立「保證人:余泮欽」等文字,雖未載被保證人姓名及年月日,依上開規定,應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以發票年月日為其年月日,足表明保證意旨,發生票據保證之效力。被上訴人得對上訴人主張票據上權利。次依票據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票據保證人應由票據債務人以外之人為之,故無同法第96條所指票據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可言,其與被保證人間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被上訴人雖先後向余泮旺及上訴人請求給付300萬元,僅係其中一人為給付,另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並無重覆請求,上訴人主張其得行使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云云,亦無可採。又經調閱上開本票執行卷宗可知,該案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其他債權人仍可能參與分配,被上訴人是否得獲足額受償,猶未可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係為滿足全部債權,並無權利濫用。從而,被上訴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00萬元,及自10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其餘攻擊方法暨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駁,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按票據保證之效力與民法上保證有所不同。本票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1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同一責任,即保證人應負之責任,以被保證人所負之責任為斷,二者所負責任相同,非惟所應清償之金額及費用原則上相同,償還順序亦無先後次序之分,執票人得任意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同時或先後主張票據上之權利,保證人不得行使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主張於債權人未就被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本件上訴人就系爭本票發票人為票據保證,應與發票人負相同責任,被上訴人得對其主張票據權利,上訴人不得行使民法之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原審因以上開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論旨,執此並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第2 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