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59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59號

聲請人
蕭金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乾城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40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 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54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查聲請人所提臺中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切結書、存證信函、協議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等件,並不能釋明聲請人現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金錢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5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