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0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0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下稱系爭抗告事件),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勞聲字第20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系爭抗告事件業經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以110 年度勞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