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90號
- 聲請人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玉麟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雄
- 聲請人
- 謝諒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K. Hung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8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 809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諒獲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91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另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亦難准許。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爰併駁回其提案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