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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82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石有為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82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14號裁定(即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原裁定係以原確定裁定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對聲請人並無不利,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8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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