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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441號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玉完梁玉芬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441號

聲請人
陳張秀英
聲請人
陳 美 華
聲請人
陳 美 珠
聲請人
陳 美 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淑 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上字第385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5號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法籌措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44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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