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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

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黃書苑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

上訴人
孫吾遺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上訴人
王瑞源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被上訴人
吳秀卿

      洪淑雅

      陳雅瑜

      王惠君

      蔡雋庭

      李佳霖

      黃秋如

      方子華

      李雅玲

      黃綉娟

      張耿維

      陳雅鈴

      劉瓊如

      陳佳穗

      劉秀玉

      金榮煌

      李書維

      侯蔚君

      邱春華

      郭怡華

      楊士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系爭土地不動產役權設定之目的係供需役地道路通行(包括設施水溝、埋設水、電、電信管線及鋪設柏油),約定權利存續期間永久,該不動產役權設定目的,不因系爭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計劃道路用地並開闢為道路使用而喪失,系爭土地現實仍有供需役地使用之必要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為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