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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毓秀陳麗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

上訴人
王智富
上訴人
李玉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上訴人
陳進耘

      陳文龍

      吳淑卿

      傅月卿

      賀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陳進耘、陳文龍、賀衡生連帶給付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進耘為超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在被上訴人傅月卿所有臺中市○○區○○段○○○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經營廢棄香菇包處理廠(下稱系爭工廠),僅用簡陋黑網籬笆圍繞,四周開口,無門禁管制,半夜無人時,自動啟動烤爐以燃燒廢棄物。被上訴人陳文龍為陳進耘之父,被上訴人賀衡生(與上2 人下合稱陳進耘3 人)為系爭工廠廠長,被上訴人吳淑卿係陳進耘之配偶,為系爭工廠向農會貸款之擔保人,其等疏於維護管理,致該工廠於民國106 年7月4日凌晨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燒毀該廠,並延燒至伊在同段165-663 地號土地上種植之葡萄園(下稱系爭葡萄園),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伊因此受有106年末期、107年、108 年葡萄欠收損失共新臺幣(下同)218萬7,500元,防護網購置成本暨施工費用6萬9,000元、馬達水管材料成本暨施工費用6萬5,700元,106年末期農藥、肥料、工作人員費用8萬元,更換果樹新株費用2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合計362萬2,200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1條、第193條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本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陳進耘於104 年間將原香菇寮改建成系爭工廠,以烤爐燃燒木材產生熱能方式,將廢棄香菇包木屑烘乾後製成顆粒,成為生質燃料之再生能源,自不會有電線短路走火或是燃料氣爆、引燃等疑慮。系爭工廠之機器設備完善,並有合格消防、公安設置,且烤爐正面爐門上有2個圓孔,1個圓孔用以觀看爐內木材燃燒情形,另1 個則以鐵柱塞住,不易起出,倘被起出,爐內有餘火時,廠區內24小時監視系統一定可見光源,陳進耘並透過手機,隨時查看工廠是否有異狀。另賀衡生亦會巡視到下午 6點,確認廠區安全無虞始離開。而系爭火災經勘查初鑑,最有可能起火點係在1號烤爐位置。適陳進耘於106年7月3日在大陸地區湄洲進香,當晚9 時許以手機查看廠區監視系統,並未發現任何光點,該鐵柱應猶在。翌日發生火災後,現場卻見烤爐上2 個圓孔被打開,其上鐵柱、蓋子被丟棄在5、6公尺遠處。足見有人在1號烤爐放進木材點燃,打開2個圓孔,借煙囪效應使火焰上竄,引燃烤爐上方之竹子、塑膠皮,致生火災。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臺中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火災係有人故意縱火,並非失火;陳進耘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業經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下稱系爭刑案),伊並無故意或疏失之侵權行為,與系爭火災亦無因果關連,系爭葡萄園之損害非因系爭工廠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上訴人不得請求賠償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陳進耘於系爭工廠設置廢棄香菇包處理機器(含烤爐),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工廠固為起火戶,惟經排除爐火烹調或敬神祭祀不慎、機械設備或電氣因素、菸蒂等起火原因後,無法排除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再參以賀衡生、證人傅繼賢於系爭刑案所述,賀衡生每日均會將烤爐之安全門關起來隔絕空氣始下班,下班前均會將烤爐之蓋子蓋好等情。則火災後所見烤爐上下風口蓋脫離風口位置,應係外力介入移置,無法證明係陳進耘3 人所為,及其對該外力介入行為負有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陳進耘、陳文龍經營系爭工廠,及賀衡生基於廠長職權,管理維護該工廠內廢棄香菇包處理機器(含烤爐),難認有何歸責之疏失行為,致發生系爭火災。又被上訴人已否認系爭工廠烤爐會自動啟動,且依傅繼賢之證述,烤爐並無自動啟動之設計,實無自動啟動之可能,復無法規限制系爭工廠有施以門禁管制之義務,且無法排除遭人縱火之可能,要與門禁管制無關。此外,傅月卿僅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吳淑卿係陳進耘之配偶,為系爭工廠向農會貸款之擔保人,上訴人並未主張或證明該2 人有何參與系爭工廠經營管理維護之事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疏於管理,致引起系爭火災,延燒至系爭葡萄園,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並請求連帶給付362萬2,200元本息,為無理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關於廢棄發回(即請求陳進耘3人連帶給付)部分: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險,故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全,以防範、排除危險,而避免損害之發生,此為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苟有違反致生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時,應推定其所有人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負舉證責任,方能獲得週密之保護;所有人則須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又建築物保管之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其與第三人之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之結果者,建築物所有人如不具備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免責要件時,仍應負該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不因其是否得向該第三人求償,而有不同,此觀同條第2 項規定即明。查陳進耘與陳文龍經營管理系爭工廠,賀衡生為廠長,系爭工廠為系爭火災之起火戶,起火原因無法排除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上訴人經營之系爭葡萄園遭此火災燒毀,係因系爭工廠發生系爭火災所致。倘若屬實,陳進耘復自承其於104 年間將原香菇寮改建成系爭工廠,依上說明,是否不應先推定陳進耘就系爭工廠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造成上訴人之損害?自待釐清。又稽諸系爭鑑定報告所載,賀衡生於現場勘查時表示:系爭工廠南側鐵門前被自家車撞過後變形,呈現無法關閉狀態,僅以鐵絲纏繞固定,其兩側烤漆浪板外牆有開口,置物區東南側開口無門,空地僅以黑網圍住,四周烤漆浪板外牆原為菇寮用途故中段均僅以黑網圍住;及談話筆錄中陳進耘陳述:系爭工廠東南側鐵門被颱風吹走,故沒有門,南側鐵門被自家車撞壞,只用鐵絲綁住,已損壞半年以上,賀衡生最後離開廠區時,會將烤爐之通風口關上,否則內部火星會竄出,可能引燃上方之竹架、塑膠皮屋頂板,且自其設工廠至談話時,不定時會發生機臺故障、機臺自動啟動情形,均在半夜發生,廠商來檢查都說機臺沒有問題,機臺只有手動控制才可能動作各等語(見系爭刑案影卷25頁反面、26頁正面、52、53頁);參以證人賴筱儒(臺中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於系爭刑案結稱:鍋爐(烤爐)處確實也有明顯之火流,關係人表示下班會把鍋爐蓋上,裡面確實有小火,但他們發現蓋子被他人拿到其他地方去,鍋爐就開始燒等情(見同上卷195 頁)。似見系爭工廠早有莫名之機臺自動啟動異常問題,卻無任何門禁管制;且陳進耘、賀衡生均知烤爐之通風口雖被關上,內部仍有火星,只要打開通風口,即有火舌竄出,而有引燃竹架等易燃物之虞,陳進耘復自承有與人結怨之糾紛情形。倘係如此,陳進耘未就該工廠採取適當之門禁管制,以防範別有所圖之外人侵入引發火災,對於該工廠之保管(管理維護),能否謂無欠缺,或於防止系爭火災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得免責?亦待釐清。茍陳進耘就系爭工廠保管之欠缺與第三人縱火之外力介入行為相結合,致生上訴人之損害,能否謂仍無庸證明符合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免責要件,即得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共同經營系爭工廠之陳文龍及本於廠長職權而管理維護該工廠之賀衡生,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無與陳進耘共同負侵權行為之疏失責任?均非無再加研求之必要。上開各節,攸關上訴人能否請求陳進耘3 人賠償損害之判斷,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乃原審未遑詳查細究,僅以烤爐上下風口蓋脫離風口位置,係外力介入移置,陳進耘3 人對此不負防範之注意義務,就系爭火災無疏失行為,所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亦有悖經驗、證據法則。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其他上訴(即請求吳淑卿、傅月卿連帶給付)部分:原審就此部分,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斟酌全辯論意旨,以上述理由認定:傅月卿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吳淑卿係陳進耘之配偶,僅為系爭工廠向農會貸款之擔保人,上訴人未證明該2 人有何參與系爭工廠管理維護之事實,不能認屬共同侵權行為人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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