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
- 上訴人
- 張儷鏻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巧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鴻鈞
- 被上訴人
-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318號),提起一部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所提追加之訴,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荃鴻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下同) 245萬6,117元(原審卷四第112頁),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對原判決駁回其225萬1,040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陳婉婷與荃鴻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核屬擴張上訴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