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邱瑞祥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

上訴人
彭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上訴人
劉奕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僅於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負國家賠償責任,係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當事人倘主張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故意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依民法第186 條規定對於公務員個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同一理由,應就該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立於同一標準,以該具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要件,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被上訴人並未因上訴人所指之行為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6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700 萬元本息,顯無理由等情,指摘有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28 號已著有解釋,明揭國家賠償法第13條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7 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24條,並無牴觸,無再聲請釋憲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