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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重瑜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上訴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蕭仰歸律師

       高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兩造於民國96年1月29日進行第8次契約變更,並簽訂工程合約增訂特定條款(下稱增訂條款),約定自94年9 月底起按調高後之單價計價。參之證人即被上訴人員工劉泰儀證述兩造曾於95年8 月10日召開契約單價調整會議,達成調價後就支撐架重量不另乘以係數之結論,嗣據以進行第8次契約變更等語;並徵諸增訂條款第9條所載「數量為實做實算」,與兩造間先前另有以業主核定或結算數量為準之約定不同;復未如第1至3、6、7次契約變更特別載明「條件同原合約」或類似文字;再佐以上訴人估驗請款共98期,自第 8次契約變更後第1 次請款(即第54期)時,即未再如先前各期以換算係數之「埋設鐵件Ⅰ」、「錨錠螺銓Ⅰ」數量請款,直至98期為止皆然,從未作任何保留等情,堪信被上訴人抗辯兩造於第8 次契約變更調高單價後,胥以上訴人實做數量計價,不再以換算係數之業主結算數量計價一節為真。據此計算系爭工程結算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億9,018萬7,174元(原判決誤載為4億9,018萬7,178元),加計埋設鐵件工程保留款2,426萬1,288元,扣除已計價金額4億8,522萬5,784元、品管違規扣款19萬8,245元,及發回前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埋設鐵件工程款2,902萬4,488元(原判決誤載為2,902萬4,433元)確定,則上訴人就埋設鐵件工程已無工程款餘額可得請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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