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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41號

一、台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返還訴訟費用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邱瑞祥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再字第41號),聲請返還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徵收之,此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3號確定判決及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32號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即新臺幣(下同)1543萬4496元為準,應繳之再審裁判費為22萬1808元,聲請人如數繳納該費用,並無溢繳訴訟費用之情事。聲請人主張溢繳22萬808元,要係誤會,其聲請退還訴訟費用22萬808元,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4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返還訴訟費用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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