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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金龍蕭胤瑮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

抗告人
陳俊志

      盧明子

      陳坤松

      王贈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祭祀公業蘇欽記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停止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 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有裁量之權,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祭祀公業蘇欽記公以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對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現由原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2號事件審理中,惟相對人不符合祭祀公業之要件,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之訴,現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8號事件(下稱328號事件)審理中,328號事件之裁判結果,將影響相對人於本訴訟事件有無訴請伊拆屋還地之權限,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等情,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查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本訴訟法院非不得自為調查審認,原法院本於其自由裁量權,認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因而駁回抗告人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停止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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