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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陳麗芬周玫芳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之規定即明。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經原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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