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72號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勞聲字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 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