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